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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底是谁惹的祸?

时间:2023-11-17     

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视频发布。2023年9月29日,江西余干县赖某驾驶小汽车沿353国道行驶,行至古埠镇古山村路段时,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相撞,致李某受伤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
交警认定,赖某夜间驾驶机动车经过居民区未减速慢行,负主要责任;李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,负次要责任。

国道夜间行驶其实危险系数很高。道路两侧村庄分布、路口狭窄、盲区众多、行人及非机动车活动随机性强。加上本身道路照明匮乏,驾驶员长途驾驶容易产生疲劳。因此不确定的风险增加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率的上升。

本起事故中最直接的诱因是,肇事驾驶员赖某被对向行驶的车辆远光灯照射,产生光盲区。

从安全角度说,此事件中交通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一共是三人:肇事车辆、行人、对向车辆。暂且放置交警责任认定,其实所有的事故都是参与人共同行为的结果。即所有人在相同的时间与空间共同错误所导致。

肇事驾驶员

1. 四次震荡标线以及路面上的菱形标志,并未引起他的重视。这说明前方必有斑马线,同时也就意味着这个区域周边人员活动密集。暂且不论行人是否会走斑马线,仅凭这一点应该引起驾驶员的警惕。

2. 当对向车辆使用远光灯并对自己产生干扰时,此时应该交替使用远光灯。一方面是对对向来车的提示,更重要的是通过灯光闪烁可以增加自己的视线距离,以及引起其他道路参与者的注意。必要时也可以鸣笛示意。

3. 尽管事发时车速不快,但车辆近光灯的照射范围只有30-40米区间。加之对向远光灯照射,在双重影响下驾驶员的视线距离恐怕只有10米以内。每小时40公里的时速看似不快,但每秒会行进11米。那么留给驾驶员的反应不到一秒,所以这个区间非常危险。遇到这种情况,应该使车速与观察距离之间有一个安全的比例。即:能看到的范围内,假设突然出现异常,要保证你的车能够刹停。并且要密切观察这个区域,即使只能看到2米,也要保障在2米的区间车辆能够停下来。这个时间会很短,要等开着远光的对向车过去。

4. 此时应备刹车,脚不能只是放在油门踏板上收油。由此可以减少脚部移动的时间,减少制动距离。

行人

1. 交警判定行人李某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,负次要责任。但小编认为即使走了人行横道也不见得不被撞,只是责任划分不同了。这不代表鼓励大家随意横穿马路。行人必须要有这样一个意识:不能把自己的生命安全放在开车人的脚下。假设机动车以当前的时速不做任何减速,会有被撞的风险,那么这个线路交叉就变得格外危险。哪怕等一下也不能急于横穿,要先进行确认。

2. 道路照明匮乏的区域,不论走路还是骑车,应穿颜色鲜艳,最好是反光明显的衣服或在自行车上装上灯具及反光标志。

3. 当某一侧有刺眼的灯光,而另一侧有车的时候,一定不要横穿猛跑。开车人可能根本就开不到你。

对向车辆

开远光灯要遵守道交法规定:在没有中央隔离设施或者中心线的道路上,夜间会车应当在对向150米以外变更为近光灯,在窄路、窄桥、非机动车上会车应当使用近光灯。正所谓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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